2008-11-21 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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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东莞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DongGu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SIA

    第二条  本会是东莞市的软件行业的管理单位、软件开发企业、软件服务企业、热心支持软件行业发展的单位及科技团体等组成的全市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本协会是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对东莞地区软件行业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大力扶持东莞软件企业,提升东莞软件企业竞争力,打造东莞地区软件国际国内品牌,推动东莞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信息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科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挂靠单位是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科学馆六楼东莞市软件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市软件行业,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软件行业的管理工作,加强政府与软件行业之间的联系;

(三)及时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为我市软件行业的企业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咨询服务,促进东莞软件行业朝规模经济、高效益和争创名牌的方向发展;

(五)组织订立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六)组织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六)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七)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使我国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条件: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软件行业的管理单位、软件研发企业、软件应用企业、软件服务企业、热心支持软件行业发展的单位及科技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协会办公室发给全市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可利用本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业务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社团章程有关规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于本会理事长是东莞市计算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此本会理事长不能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第一届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付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有关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东莞的具体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深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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